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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合同法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释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阅读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法律特征:

一、 债: 其产生的原因: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其法律特征

二、 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十

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B、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C、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种类: 区分二者的意义:D、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二者的区别:E、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F、主合同: 从合同:G、本约(本合同): 预约(预备合同):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十

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

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

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第六章 台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重点及难点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第七章 合同的保金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或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履行。这样就可能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整,会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甚至其目的不可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合同的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要求。合同主体的变更乃是合同的转让,它又区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三种情况。但不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l)基础知识;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怎样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如何等。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一般解除条件大体上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除此以外,还有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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