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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民法论文物权优先性若干问题研究

02月0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我要写一篇民法的论文题目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论民法上自由的本]核心应该是自由,民法之自由要紧扣意思表示来写。过程中必须讨论民法自由所涉及的概念外延。何为外延,可以查找逻辑学。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自由控制下的合...+阅读

物权的优先性(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的。债是天生的平等派,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是处于同一顺序的,各个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先后之分,这也构成了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例如: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 70万元。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那么法院应如何处理呢?其实,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甲必须履行其中任何一个合同,因为乙、丙、丁三人是平等的;事实上,最后履行哪一个合同最终还是取决于甲(债务人)的意志。这一案例明确无误地显示了债的平等性原理,但如果我们将上述案例情节变一下,或许效果立刻迥异,此时,显示的便是物权的优先性原理。下面就针对几个特定的情况简要论述一下物权的优先性问题。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及其例外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假如上述所讲案例中甲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此时,乙、丙的请求便于法无据,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在第二种情况下,乙、丙、丁的权利性质已不一样,其中丁通过与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而能从诸债权人中脱颖而出,取得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地位。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一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新所有权人理应可以行使其物权的权利,要求承租人从自己已购买的房屋中搬出。但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

二、抵押权的优先性 上面集中论述了物权优先性的一个侧面——物权优先于债权,而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相互间的优先性特别复杂,主要规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下面一次叙述。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五种财产(权)设立抵押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力: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林木,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故在以上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称为“法定登记抵押权”。.homelunwen.com 硕士论文网,下面以房屋抵押权为例,从三个角度探讨其优先性问题。

1、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以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例如:甲有房屋一幢,估价2000万元。8月1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楼房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于8月7日向市房产局作了登记手续。8月3日甲又向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同一幢楼房签订抵押合同,于当日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年后,乙、丙银行债权均到期,甲无力偿还。乙、丙银行申请拍卖楼房,得款1500万元。那么乙、丙如何受偿呢?因为丙之抵押权优先于乙,故丙先优先受偿,剩余房款再由乙受偿,乙的其余债权转为一般债权,由甲负责偿还。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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