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规定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有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行政单位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