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认真分析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认清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二是辩正能动司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延伸审判职能,扩大服务空间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为推进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结合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案件的审判,编写适合老百姓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组织法官深入街道社区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向居民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实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减少犯罪,减少纠纷。
二是建立企业定点法律帮扶机制。将煤业、电业、铝业等重点企业列为定点单位,有计划地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建立联席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逐一梳理,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
四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关注土地拆迁、征地及建筑市场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防范群体性事件造成风险。对于有矛盾苗头以及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事件,及时向政法委与政府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置。对于服务经济、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促使问题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服务经济发展一是本着哪一类犯罪突出,就打击哪一类犯罪的原则,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生产经营、有预谋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刑事犯罪。通过公开审理、举行宣判大会等形式扩大办案效果。加大追缴赃款、退赔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本着哪一类矛盾纠纷突出,就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地点优先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畅通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是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营造宽松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降低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
及时发现、甄别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充分发挥行政执行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整治行为。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重点处理好土地审批、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城乡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依法受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帮助街道和社区组织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强执行力度,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化解“执行难”的综合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推进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建立。
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纠纷化解一是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机制。对需要及时处理的涉企纠纷、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涉及县域经济秩序、民营企业发展的特别重大案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三是强化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能动作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分流进入诉前调解,通过平和方式解决。
帮助仲裁机构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同,根据纠纷性质、类别的不同,实行法院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联动,归口调处。如针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大幅增多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合议庭等。
五、加强组织协调,提升服务能力一是坚持党对能动司法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
二是在服务保障中提高司法能力。建设坚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领导班子,以提高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