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 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阅读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1997年12月,公司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购置成本为56000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但是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均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纳税调整。2004年6月,由于该设备已经超过实际
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已经调整的折旧差额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剩余4年分期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每年已经提取折旧的金额为:560000×(1-5%)÷6=88666.67(元),6年合计已提取折旧532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560000×(1-5%)÷10=53200(元),6年中,合计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19200元。按此计算,你公司从1998年
2003年,每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计调增212800元(35466.67×6)。该数额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经提取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金额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说,你公司的问题是这部分已经调增的21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确认为财产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仍然在2004年以及以后3年继续使用的话,那么,每年还是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4年合计调减212800元(53200×4)。
但是,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已经在2004年度报废,确实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但是你公司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因此,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你公司可以一次性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则直接将减除212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金额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由于平时每年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年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当年正常核算所得税外,还要与前面对照调整账务,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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