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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

11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事迹]——**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 **市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发生采购金额7036万元,实际支付资金5804万元,节约资金1232万元,节约率17%,居**六县五区之首,比第二名多出4300万元。 它...+阅读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中办发9号文件),财政部已全面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为了切实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机制,惩治商业

贿赂,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在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初,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采购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认识上的偏差、既得利益的驱动,但也不排除少数企业商业贿赂的影响,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中央纪委治理商业贿赂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此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廉洁从政从业和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此,财政部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中央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这一范围,积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设想如下:

(一)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3月下旬到5月为调研摸底阶段,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活动。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5-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是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0-11月为整改阶段。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财12全文查看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

。12月到2007年1月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财政部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组织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组织形式

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将负责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中央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牵头。

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区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几点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按要求成立本地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财政部。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和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就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以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和编发简报等形式,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纪委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为2006年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研摸底,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四)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更好地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更深入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接受社会的监督,便于群众反映和举报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各级财政部要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等举报渠道。对举报的案件,应视情况转交同级政府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主动交待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认真开展和落实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向财政部报告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其中,涉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4月25日前将省级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名单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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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中办发9号文件),财政部已全面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为了切实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机制,惩治商业

贿赂,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在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初,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采购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认识上的偏差、既得利益的驱动,但也不排除少数企业商业贿赂的影响,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中央纪委治理商业贿赂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此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廉洁从政从业和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此,财政部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中央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这一范围,积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设想如下:

(一)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3月下旬到5月为调研摸底阶段,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活动。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5-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是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0-11月为整改阶段。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

。12月到2007年1月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财政部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组织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组织形式

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将负责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中央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牵头。

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区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几点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按要求成立本地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财政部。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和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就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以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和编发简报等形式,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纪委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为2006年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研摸底,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四)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更好地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更深入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接受社会的监督,便于群众反映和举报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各级财政部要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等举报渠道。对举报的案件,应视情况转交同级政府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主动交待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认真开展和落实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向财政部报告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其中,涉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4月25日前将省级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名单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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