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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为回家过年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先行给付劳动报酬

12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之前介绍的保全制度,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中保全,都是对证据及财产进 行的控制或固定,而不是对证据及财产的实际处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 这样一种制度,当权利人存在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迫的需要,可以通过法院依法裁 定由义务人在判决作出之前预先向权利人履行义务,先行处分其责任财产。 因为 先予执行涉及财产的实质性处分,因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相较于保全措施更加 严格。

具体而言,适用先予执行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先予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根据法律规定,先予执 行制度仅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 报酬的案件,以及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因紧急情况需 要先予执行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 为的案件;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经 营继续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等等。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 这是由先予执行预先实现当事 人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正是因为先予执行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预先实现,因此先予 执行实现的内容就不能与最终判决存在过大差异。这就要求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基本上能判定案件判决的走 向时,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三,先予执行必须由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因为先予执行是正常执行程 序的例外,之所以规定这种例外是为了应对当事人具有实现权利迫切需求的紧急 情况。在一般状态下,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只有确实存在迫切 需求的特殊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当事人在判决生效甚至作出之前提前行使申请执 行的权利。 这种迫切需求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还应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需要而主动提出的。

也就是说,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而不能依自身职 权主动决定适用先予执行。 因此,人民法院会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把关,一方面要 审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案件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审查申请先 予执行案件是否权利义务明确,以及先予执行是否存在迫切需求的理由。 根据以上内容,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索要劳动报酬案件属于先予执 行制度的适用范围。

如此时当事人确实存在迫切需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 执行申请,以解决权利人生活急需。待权利人胜诉后,法院会在判决中说明通过先 予执行已实现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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