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是指通过制定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和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阅读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公、私法之区分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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