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真实性。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是其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司章程的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