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四、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