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质量的现场管理,重在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质量,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阶段质量管理 这是保证施工现场质量的...+阅读
如何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呢
一、建立并完善了农房管理制度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起来的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使农房建设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层次、式样、功能等方面正向新标准、新要求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个体承建者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条件,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少数建房产随心所欲,任意改变结构,偏离图纸施工,出现乡村农房普遍存在“二多二低”现象:即违法违章多,事故隐患多,工程质量低,技术素质低,甚至导致新房成危房的悲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陆续推出了农房单体设计、质量监督、白蚁预防、房产发证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制定了《柯城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农房管理责任制,实行划片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层层签订岗位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农房具体质监内容和要求,切实使农房管理工作按要求到位,按规定到场。
二、加大农房质监力度,不断完善“凭图凭证”工作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抓好农房建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凭图凭证”制度,这也是有关法规所确认的农民建房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
农民建房,首先要凭图施工。全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取得有效图纸才能施工。 二是凭证施工。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按照个体工匠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农建房施工任务,严禁无图、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三是按规划建设。村镇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建房产取得的规划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筑物定位放样,须经乡、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查验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是按规定质监。农房建设必须与村镇公共建筑一样,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这是确保农房建筑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局要求质监员从农房的定位放样开始介入,对按图施工、建材质量、施工质量等心中有数,做到自己辖区内新建房的质量不留隐患。 农房建设量大、面广,最多的一年达1449户,质监工作进度曾一度跟不上建房进度。
根据这一情况,局领导有针对性地做了工作部署和调整,充实了质监工作力量,把每位质监员派驻各乡工作,每周一上午召开建管、质监例会,汇报一周农房质监情况及工作布置。每月4号召开村镇规划员会议,反馈农房质监等情况,建管处、质监站领导还不定期地到各乡巡查,要求质监员每查一户农房都要填写“农房质量监督表”。 “农房质量监督表”内容包括施工进度、泥木工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房屋质量检查情况及整改处理情况,并由建房户签名、质监员签名。
对结构;质量、安全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农房及时发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做到整改有结果、有反馈,从而保障了农房质量,杜绝各种事故隐患。 如:浮石乡一农户新建房,在楼 梯梁下用1/4砖墙承重,造成了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事发后我局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人员赶往现场,研究整改措施,指导整改工作,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又如花园乡姜村二户新建房在结构施工上违章,造成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经过质监员5次到现场帮助指导整改,确保了结构安全,减少了经济损失,保障 了建房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局还针对农建房的通病和质量问题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使广大建房户和个体工匠深刻体会到“凭图凭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 根据建设部54号令《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自编了《农房建筑基础知识讲义》,对全区所属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了一次全面培训、考试、换证工作。
3个月共举办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蝴,培训人员256名,2000年、2001年又各举办了一期培训班,现累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323名。对培训考试合格者,根据其从事农房 建筑资历、实际工艺操作水平、施工能力及乡村考评意见,发给不同的证书。通过培训、考试,村镇建筑工匠较好地掌握了农房建筑结构、施工、识图、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等基本知识,从而提高了村镇建筑工匠的业务素质,规范了农村建筑市场,提高了工程质量。
几年来,我局围绕农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农房质监工作,创出了自己的特色,得到了上级一致肯定。今后,将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房质监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千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速推进我区乡村城镇化进程。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章程内容
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异地新建。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g、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核样工作、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施工,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适用本办法,方便生产生活,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根据有关法律、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使用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新建,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确需变更的。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三)层数和面积、扩建的、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严格遵循“先规划,制定统一建设方案。评论 |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意见通知: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 )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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