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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不需要的会计科目

03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主管税务机关指什么]关于主管税务机关,我国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国家税...+阅读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不需要的会计科目

1·、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不存在代征问题,目前全国很多省都开展了同城通办业务,所以不需要支付代征手续费。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3、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了解企业的办税程序和内容

——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条件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除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申报材料 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件、资料:

1、开业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其他许可证;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开业税务登记

(1)领取税务登记表;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向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4)工作人员核准;

(5)工作人员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6)窗口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下岗人员除外);

(7)工作人员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8)业户根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

2、变更税务登记

(1)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向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4)工作人员审核有关证件、资料;

(5)工作人员打印新税务登记证件;

(6)窗口缴纳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下岗人员除外);

(7)工作人员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

(8)业户根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

(五)办理时限 30日内办结。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计监局综发[1996]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62号)。

(二)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种类不同,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登记。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

2、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的企业;

3、注销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申请开业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据实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开业登记的...

税务会计快

一、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2008年度业务 1.销售货物延期付款利息未作价外费用,少缴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增值税:14÷1.17%*17%=2.03(万元),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减2.03万元。] 2.自产电子设备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未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 得额。[少缴增值税:180*17%=30.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80—116=64(万元)] 3.

(1)业务招待费调整正确。

[计算业务招待费等收入基数:5000+14÷1.17+180=5191.97(万元),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算限额为43*60%=25.8(万元),按收入计算限额为5191.97*5%0=25.96(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43—25.8=17.2(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本年度发生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可在本年度未超过部分中税前扣除,企业未作纳税调减。

应纳税调整减少:5191.97*15%一(700+50)=28.80(万元)

(3)研究开发费多加计扣除,多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为500 x50%=250(万元),企业纳税调减500万元,应纳税调减250万元 4.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税率缴纳。

(二)2009年度业务 6.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计增值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少计运费应计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

(一)2008年度 1.应补增值税=14÷1.17 x 17%+180 x 17%=2.03+30.6=32.63(万元) 2.应补城建税=32.63 x7%=2.28(万元) 3.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 x3%=0.98(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7+•180+17.2(业务招待费)-28.80(广告宣传费)-14-116(视同销售)-250-3.26=647.11(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647.1l x。

15%=97.07(万元)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7.07-91.8=5.27(万元)。

(二)2009年度 1.应补个人所得税 18万元÷12=1.5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还原成税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 224531.25÷12=18710.94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531.25 x20%-375=44531.25(元):, 2.应补增值税: 50÷(1+4%)*4%x50%m 1 x7%=0.89(万元)’:

(三)账务调整; 1.处置旧设备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0.9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96万元 2.企业3月购进固定资产少计进项税额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7万元 贷:固定资产 0.07万元

(二) 1.存在的涉税问题:

(1)货物抵销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账载的招待费减少

(2)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 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

(3)销售副产品错误会计核算,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85元。

(4)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其进项无须转出,但企业将租金收入错误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少缴纳营业税8000元。

(5)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属于补缴2008年度的税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o=1781155.84(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规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

企业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1742000—612000=1 130000(元) 4.计算应补税费金额

(1)增值税 销项税额=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元÷1.13)*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j5÷1.13)*13%=425251.8(元) 应补增值税=425251.8+785072.16=1210323.96一期末留抵1127054.58=83269.38(元)

(2)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160000*5%=800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补城建税=(83269.38+8000)*5%=4563.47(元)

(4)教育费附加 应补教育费附加=(83269.38+8000)*3%=2738.08(元)

(5)企业所得税 方法一: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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