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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03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阅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那么,监督检查如何进行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说得很明白,监督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专家表示,这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专家指出,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记录要求签字,其作用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身份,二是对记录内容及监管人员的职责的确认,三是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监督检查记录经双方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记录和归档可以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与许可证颁发、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互相交流。...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什么是食品检查

工商部门实行了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四项准入方式,即“按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按协议准入”和“检测准入”。 标准准入:是指工业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标准,例如包装上的QS认证等; 检验检疫准入:则是要求肉制品等食品必须经过检测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 检测准入:也是企业的自我检测把关,主要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协议准入:就是直接与购销挂钩。 另:工商部门还建立了七项制度: 这七项制度有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制度、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补充: 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各镇区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要食品进销货台账、备案制度,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食品标准准入制度: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持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重要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标志)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市场经营者应对所经销的上述重要食品进行进货检查,有“QS”认证标志的方准销售。 食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含猪肉、禽畜及其产品),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入市。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如蔬菜),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食品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猪肉、蔬菜、豆制品、熟食等重要食品,要推动市场、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批发商建立供货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由政府购置食品质量检测车,配备先进检测装备,实现对食品的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快速实时检测;二是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计划,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菜、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饮料等重要食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将不合格商品清退出市场。 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消费引导和警示工作。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一是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由经营者自行退市或者由开办者要求退市;二是依法强制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出市场,依法查处,查清进货来源,已销售的要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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