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哪些内容]这个内容比较宽泛,它还具有行业性的侧重,但1般来讲,以下几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 ①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ay林枫
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为提高辐射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现,合理安排辐射工作及辐射管理人员及时接受有关知识的培训,使本中心的放射源(含放射源装置)能够在安全状态下正常运行。制订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一、本计划目的是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认识,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细则,并负责联系到环保总局认可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培训。
三、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统一安排,到环保总局认可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及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医院统一负责(未取得合格证书费用自负)。
四、为了不影响医院正常的辐射工作,有关科室必须于每年12月将下一个年度培训时间报到科教科,科教科会同设备科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安排,必须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全部培训完毕,下一个周期再轮流培训,新分工作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到岗位
企业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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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依据《培训考核控制程序》,为促进员工自身的成长,保证集团各岗位特别是骨干岗位的持续胜任能力,建立健全提升中大贝莱特人的各方面素质与能力机制,创建学习型组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人员的的在职提高培训(依据教材情况逐步推进)。
三、职责:
1、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培训系统、推进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各专业职能单位负责与其专业技术有关的作业规章及培训教案、试题库的编制、传授、答疑,以确保相关岗位任职人员掌握必须的专业技能。
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制度执行、实施及对下级专业技能的考核。
四、内容:
(一)课程设置:课程大纲分为必修课(占75%学分)和选修课(占25%学分),按其岗位类别又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素质课程、实践与活动及课程等,具体岗位考核大纲由本岗位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与本岗位相关的职能部门设计,经人力资源中心评审、行政总裁批准后生效执行。
(二)课程教案:依据岗位考核大纲由人力资源中心选定各门课程的讲师、讲师作为课程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和更新维护教学大纲、教材(作业规范)、教参或讲义、试题库,经充分备课经人力资源评审通过后发布培训计划开课。培训课件上传培训信息系统。实际学分附表...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培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树立培训中心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
二、员工聘用制度
(一) 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本培训中心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本培训中心实行试用期制(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分管校长在《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在试用期内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内,培训中心、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5.聘用期间,培训中心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
6.培训中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根据政府规定和培训中心状况发放员工福利。
(二) 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培训中心予以解聘、辞退:
1)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 违反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 给培训中心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 在培训中心实行末尾淘汰制中不能胜任工作者;
5) 被培训中心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6) 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7) 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
8) 培训中心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富余的。
培训中心与员工发生劳务纠纷,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考勤请假制度
1、培训中心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日,员工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5.5个工作日,培训中心实行轮休制。
2、培训中心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培训中心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培训中心每年可安排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3、培训中心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和旷工。
(1). 迟到:月迟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培训中心予以警告处分;年累计迟到十次以上者,培训中心予以解聘。
(2). 早退:超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
(3). 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4、 请假应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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