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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成立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

03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一、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健全工作机构。 2、理顺管理体系。 3、完善工作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1、按单位建立党组织...+阅读

如何合法成立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

1、以广东为例,成立合法成立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办理流程:

(1)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拿到社会团体名称预先受理通知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的业务。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3)领取证书: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指定地址提交所有纸质材料,并领取法人证书或相关办理结果。

3、办理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

(2)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间组织多长时间年检一次

应该每年都需要,相关材料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什么是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由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是党政部门或党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它的产生与发展有以下三个前提:一是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但效益与效率又要求系统化、整体化,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于是产生了以此为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有了其可能性,二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都需要打交道,因此出现了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行业协会的产生又有了其必然性。

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接轨,既按国际惯例办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又有其紧迫性。 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对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归结为八项:一是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二是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三是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四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公正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六是统计职能。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七是研究职能。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八是狭义的服务职能,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作为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五个方面:第一,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是国家间接宏观管理与调控下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这种经济运行的基本形式,一方面决定了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立法、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调控等间接性的管理工作方面,政府不能再包揽或直接管理企业的各项具体事务,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必须是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

而企业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权益、矛盾、困难、问题等,往往由于单独企业的能力不够、权力有限、实力单薄等原因无法有效解决,因此,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业协会,使企业与政府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对话、协商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另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完善,也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之间,以及各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体现和客观现实。

如何正确处理、协调和规范这种竞争关系,避免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竞争,这就需要各类行业协会来发挥协调、处理、规范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各类经营关系的作用,达到协调和维护企业之间合理有序竞争的目的。第三,降低企业交易活动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必然遇到各种繁杂的事物性工作和各种各样的纠纷等,企业在具体办理时,会遇到各种困难与不足,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就十分需要行业协会出面解决各类问题,以求公正、快捷、方便地办好这些事务性工作和公正地解决好经营纠纷。第四,保障和制约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起着催化剂作用,而且在维护市场完整性方面,发挥着其服务、沟通、 公正、监督的职能。

第五,导向和沟通作用,行业协会在市场中起着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沟通和连接经济管理层和社会投资者的导向作用。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内部治理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活动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一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四十一条)。二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三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四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六、关于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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