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为规范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车辆停放人和服务管理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小区实际,制定xx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一、小区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工作,...+阅读
小区内分户装修的管理规定
1. 装修申报 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前来进行装修申报:
1) 业主(委托人)需提供材料:
① 《入住许可证》原件;
② 委托人代办需提供《业主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装修合同书或经业主签署同意装修公司承担装修工程的委托书。
2) 装修公司需提供资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司原始公章,外地施工单位需持进京施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② 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司原始公章);
③ 安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④ 装修方案( 含平面图、顶面图、电气改造图、给排水改造图、隐蔽工程图各一份)、户型改动图(天花、地板)、施工进度表等;消防监督机关出据的《建筑物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意见书》。
⑤ 所有进场装修施工人员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张;
⑥ 所有进场装修施工人员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
3) 业主及装修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共同填写《室内装修申请表》。
²; 物业管理公司经办人对业主及装修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在《室内装修流程单》处确认。
2. 装修审批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规范商户的装修施工管理,维护您产权房屋的结构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工程专业人员将对为您进行装修的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装修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1) 施工单位审核:本小区底商只允许正规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施工队必须由业主出具《装修施工队担保书》方可承接本小区底商的装饰装修工程。
2) 施工图纸审核: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手册中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3. 签订协议 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订《装修责任承诺书》。
²; 审批装修方案及签订《装修责任承诺书》后,由物业管理公司经办人在《室内装修流程单》处确认。
望采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2第二章编辑 第二章 一般规定3第五条编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4第三章编辑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
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
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
(一)流程示意图 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
(二)流程分述 1.备齐资料 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 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
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
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
(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
(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
(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
(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施工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7.验收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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