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建筑造价工程师需要掌握哪些知识?需要达到什么程度]1.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 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 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 生可任选其一)《工程造价与案例分...+阅读
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怎么才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ر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
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其他项目:
一、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四、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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