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及工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此行为规 范。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主管,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2。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徇私舞弊,接受他人的招待及贿 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而损害公司的名誉。 3。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4。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 效率的目的。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 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会见,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7。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 重地;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才能离开。8。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的清洁。 9。员工作业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 烟,以便保证工作效率并仿止危险的发生。10。全体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或聊天闲谈,以及搬弄是 非,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工作环境。11•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唯有努力生产,提高工作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 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12•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时刻注意自身的涵养,管理所属员工,齐心协力,提高 工作效率,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成就感。13。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接打私人电话,如确有重要事 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14。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1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三条员工工作时间以每周5天,每天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 息时间另行公布实施。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 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 卡,否则以双方旷工1日论处。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1。 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每次迟到扣10元,拨入福利金;
(3)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班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 证明者除外;
(4)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 者除外;
(6)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