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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无过错是否就无需对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却不为其劳动,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劳动,但却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会基于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的目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只让员工劳动,但是却无需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一旦出了问题,则将责任推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在之前很多时候,由于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监管等不是非常严格,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都是 “皮包公司”,出问题以后派遣公司的老板就直接“跑路”了,导致很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两家公司都应当先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后,两家公司再对责任进行区分和承担。

由此解决了劳务派遣员工在权益受损时无法有效主张权利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随着2〇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而再一次被修改。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的条文来理解,《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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