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9月1日凌晨,邓某驾驶摩托车从市城区向镇 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未看清前面的施工警示标 志,撞在堆放在右车道因道路维修而挖出的混凝土块堆上。邓某受 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该维修路段行车道上立 了一块施工标牌,标牌上用油漆书写了“道路施工”字样,但反光 不明显。 道路施工部门在进行道路施工时,是应该设置规范的警示 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否则要对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 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 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 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 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 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 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 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 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 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 通行。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 社会公告。” 施工过程中的道路应当由警示标志,因为没有警示标志而受到 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人或驾驶人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本案例,道路维修的施工人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并 不规范,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再加上将施工取 出的混凝土块堆放在道路的右行道上方,是造成邓某撞车死亡的重 要因素之一,对此施工人应当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