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刘应良律师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 *
时 间:二00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