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诉法、新规则的实施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级别管辖调整对案件入口管理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案件的受理、登记、分流。新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删除反革命案件、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新增恐怖活动案件,这一级别管辖的调整也意味着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这就要求案管部门及时掌握“两法”新规定,把好案件入口关。
(二)法律条文修改对法律文书管理的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文书的监管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条文发生变动 ,相关侦监、公诉法律文书的适用条文随之改变。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由原来的六十条改为现在的七十九条,不批准逮捕由原来的六十八条改为八十八条,等等。
(三)不起诉情形的调整对案件出口管理的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重点评查的案件包括公诉部门作出的不起诉案件。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新增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百七十一条新增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的不起诉,这些不起诉情形直接影响着案件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重点案件质量的评查。
(四)办案期限的修改对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录入监控系统的侦监、公诉、民行案件全程监控,动态监督。
新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审判期限的延长等直接影响案件管理的期限预警工作。
(五)辩护制度的完善对律师阅卷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律师接待工作。新刑诉法第四章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证据提供了便利,这就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及时熟悉有关律师阅卷的法律规定,明确律师阅卷范围和要求。
二、“新”视角下,多措并举,托起案管业务 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在对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全面把握、深入理解的基础上,扎实做好新刑诉法和高检院新刑诉规则实施工作,多措并举,托起案管业务。
(一)建立特案特办督办制度 制定较为完善的特案特办督办制度,明确特案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刑事案件、群死群伤案件,将这些案件的审查逮捕期限缩短为4-5天,起诉期限缩短在30天之内,所有这些都要求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期限。
案管办与办案科室协调配合,这类案件从受理开始,就进入案管的督办程序,一直到案件提起公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创新涉案赃证物条形码管理制度 在涉案款物监管中,引入条形码管理技术,确保每一件赃证物都有自己的条码身份,妥善处理涉案款物,杜绝因违法违规或不当扣押、不及时处理而引起当事人的申诉、上访。
(三)推行案件评查结果双重评价制度 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并附实施细则,切实有效推进案件评查结果双重评价制度。一是定期对案件质量、卷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二是将评查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作为全面业务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考核结果真正发挥实效。
“两法”实行后,案件质量评查内容需作出相应调整,刑诉法新增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证人的保护制度,因此在案件评查中要做到全面客观,不仅要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而且也要评查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
(四)创新律师阅卷网上预约制度 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网络平台,在下一步律师阅卷工作中,将积极探索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确保执业律师网上预约、身份认证、律师接待工作便捷、高效、规范化开展,这也是我们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五)及时更新案件流程监控系统 刑诉法修改后部分办案期限发生变动,例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延长到两个月,两法实施后,原有的预警期限需要进行调整,实现案管办公室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办案工作需要。
(六)加强涉案款物监管 成立专门的涉案款物监管室,负责涉案款物的审查接收工作并负责保管涉案款物,对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统一由案管办公室进行审查、登记,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切实加强与新法对接工作。
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了对“查封”财物的处理,增加了“办案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它是诉讼终结之后处理涉案款物的法律依据。
(七)精细研读,学习交流,夯实案管业务基础 在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培训学习力度,提高案管人员能力素质,一方面,不断学习兄弟单位案管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构建自己的案管模式;另一方面,着力做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