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确定分类标准 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业单位。 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种。公益一类: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这类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 如普通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这类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服务和经营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实行经费自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并受政府监督。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已经或经过调整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一般性报刊杂志编辑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音像编辑出版发行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等。
这类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进入市场,并限期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各单位分类建议方案月内上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本月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和《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审批表》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逐一审核后,分批次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并对分类过程调整变化的事业单位重新定职能、定机构、定经费来源、定人员编制、定领导职数,相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改企转制职工将获妥善安置 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要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10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 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 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各类保险全部衔接 改制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改制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其中,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改企基准日前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停发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伤待遇的,由改企单位补足差额。 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