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对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和5%五档,具体调整如下。
(1)下列货物维持原出口退税率不变: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的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原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5)凡实行原出口退税率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实行征税率13%、原退税率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