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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严禁以电谋私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是:
(1) 严禁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的钱、物,占为己有。
(2) 严禁采用限定客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客户接受 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
(3) 严禁违反规定,搞强制服务,从中收费。
(4) 严禁私自承揽或转包客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
(5) 严禁利用介绍客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好处。
(6) 严禁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 处。
(7) 严禁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 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 ⑷严禁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客户,借以达到私人目的。
(9) 严禁私自为客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客户,从中获取 个人利益。
(10) 严禁为亲朋提供供电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
(11) 严禁在客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 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借以获取利益。
(12) 严禁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13) 严禁违反优质服务承诺,从中收受好处。(14) 严禁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15) 严禁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 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 (16) 严禁电费抄收人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 从中获得好处。(17) 严禁随意拉闸断电,借以索要好处。(18) 严禁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19) 严禁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中,损害国家和企业利 益,获取好处。 (20) 严禁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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