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主任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业务部主任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在馆长领导下,负责全馆的日常业务管理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馆长进行业务规划,起草全馆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阅读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门槛”,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起点。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契机。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现状
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官遴选上长期没有一定标准或标准定得较低。长期以来,一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未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通过提干、掉转、分配等渠道进入了法院,其中一些人的素质不符合审判工作要求,但仍被任命为法官。这一情况使得法官队伍良莠不齐,审判水平大打折扣,因此,出现了不少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现象。
(二)在一些地方,法官法还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造成了一些地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中谈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不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二、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在英国,将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在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由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参加律师考试者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律考之后,州律师协会还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之后,方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可执业。法官(尤其是法官)一般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产生,方式主要是任命,也有选举方式。具有法学学士(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硕士)学位是充任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
与英美两国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德国,一个人完成了大学学习、实际见习并通过了两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律工作者的资格之后,还必须经历几年时间的律师生涯、再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培训要求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在澳大利亚,县以上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还必须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年限经历,法官往往是从律师中吸收过来的。
在日本,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从而为所谓的“法曹一元化”奠定了基础(“法曹”是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一体称谓)。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考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后,即被录取到设在东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见习生的身份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务研修。研修结束后,他们还要接受考试,通过考试者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职业律师。最高法院法官要从见识高又有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任命,这些人员应当具有任其他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授、副教授共20年以上的年资。
然而在我国,(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2)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12全文查看。(3)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即可取得律师从业资格。法官的从业资格除了身体、年龄、以及思想品德的要求之外,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第九条规
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但是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该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该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由此看来,世界多数先进国家对初任法官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司法的专业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共同选择。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而不是相反;而且,“律师是法官的摇篮”。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尚不健全、发展缓慢,以及初任法官任职资格条件偏低。
三、完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
(一)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对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在提高法官任职“门槛”的同时,各级法院还要按照法官法有关辞职、辞退的规定,积极疏通法院“出口”,及时对素质低下、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官做妥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涌不堵、畅通无阻,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并充满活力。
(三)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难点仍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查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五)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者,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法治资源法官和律师的准入标准相同;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终于使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标准达到统一。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有利于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了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以此方法从“体外输血形式”注入的优秀“血液”将逐步改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并确保今后法官素质的水准,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还能更好地维护法庭审判以及整个司法秩序,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从英美法国家的经验看,其可行性和优越性是值得肯定的。
12全文查看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门槛”,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起点。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契机。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现状
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官遴选上长期没有一定标准或标准定得较低。长期以来,一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未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通过提干、掉转、分配等渠道进入了法院,其中一些人的素质不符合审判工作要求,但仍被任命为法官。这一情况使得法官队伍良莠不齐,审判水平大打折扣,因此,出现了不少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现象。
(二)在一些地方,法官法还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造成了一些地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中谈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不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二、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在英国,将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在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由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参加律师考试者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律考之后,州律师协会还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之后,方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可执业。法官(尤其是法官)一般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产生,方式主要是任命,也有选举方式。具有法学学士(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硕士)学位是充任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
与英美两国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德国,一个人完成了大学学习、实际见习并通过了两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律工作者的资格之后,还必须经历几年时间的律师生涯、再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培训要求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在澳大利亚,县以上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还必须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年限经历,法官往往是从律师中吸收过来的。
在日本,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从而为所谓的“法曹一元化”奠定了基础(“法曹”是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一体称谓)。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考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后,即被录取到设在东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见习生的身份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务研修。研修结束后,他们还要接受考试,通过考试者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职业律师。最高法院法官要从见识高又有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任命,这些人员应当具有任其他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授、副教授共20年以上的年资。
然而在我国,(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2)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3)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即可取得律师从业资格。法官的从业资格除了身体、年龄、以及思想品德的要求之外,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第九条规
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但是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该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该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由此看来,世界多数先进国家对初任法官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司法的专业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共同选择。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而不是相反;而且,“律师是法官的摇篮”。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尚不健全、发展缓慢,以及初任法官任职资格条件偏低。
三、完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
(一)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对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在提高法官任职“门槛”的同时,各级法院还要按照法官法有关辞职、辞退的规定,积极疏通法院“出口”,及时对素质低下、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官做妥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涌不堵、畅通无阻,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并充满活力。
(三)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难点仍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查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五)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者,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法治资源法官和律师的准入标准相同;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终于使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标准达到统一。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有利于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了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以此方法从“体外输血形式”注入的优秀“血液”将逐步改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并确保今后法官素质的水准,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还能更好地维护法庭审判以及整个司法秩序,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从英美法国家的经验看,其可行性和优越性是值得肯定的。
延伸阅读: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对社会而言,律师的确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但真正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角色的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