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得好的国家采取的政策都是:治疗费用大部分公费负担,给予病人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或减免税收。鼓励和资助民间力量介入。美国对精神病人问题上所采取非自愿监管(involuntarycommitment)的制度设计。对于非短暂性治疗,要求法院举行听证。在大多数州,短暂监管需警察和精神健康专家共同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需要对某人施以更长期的入院治疗,则应得到法院的命令。监管通常有时间限制,而且要求在固定的时间点进行重新评估。英国于1959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精神病人自愿入院,对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精神病人犯罪大部分采用有病无罪原则,但目前最好的制度是有病有罪原则,可规避利用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这里说的精神病人是指严重的,可造成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不包括。需强制入院的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