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国家在履行刑法之惩治罪犯功能的同时,应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国家公权的追诉而受到侵害。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设定的规则。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目标就是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公正。 西文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经典法律谚语正蕴含了深刻的程序正义价值。 目前所有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设立了见证人制度,体现了通过合理程序来监督、见证和制约国家公诉活动的人权主义价值取向。 见证人制度的确立,在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升了国家追诉犯罪的公信力,兼顾了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侦查阶段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环节,侦查行为是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参与程度最低的诉讼行为,设立见证人制度是对当事人参与权不足的一种机制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