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二)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它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它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它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它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它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它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假设某企业以账面价值140万元(未计提坏账准备)、公允价值120万元的应收账款,换入一项公允价值60万元的应收账款(原账面价值70万元,其中:账面余额80万元,坏账准备10万元)和一项公允价值40万元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30万元)。在该交换交易中,企业收到20万元的补价,不存在任何相关税费。则: 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万元 〈 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应收账款(换出应收账款) 20万元 则:换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余额 = 140 – 20 = 120万元。 换入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等于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70万元 借:应收账款(换入应收账款) 70万元 贷:应收账款(换出应收账款) 70万元 则:换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余额 = 120 – 70 = 50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等于换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余额
(二次余额)50万元 借:无形资产 50万元 贷:应收账款(换出应收账款) 50万元 则:换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余额 = 50 – 50 = 0万元 综上所述,完整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借:应收账款 70万元 借:无形资产 5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40万元 至于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各种情形,可以比照上述思路进行分析、理解,这里不再举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