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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第三章车辆

02月10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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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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