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阅读
一、关于仲裁申请书的书写
(一)关于仲裁主体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应当具有适格的主体,这在仲裁案件中则表现为案件应当具有适格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案件中,除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应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当然,如相关方提出加入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当事人同意的,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许可,也可以将该相关方加入仲裁程序。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问题 律师在确定仲裁请求时,首先应当依据双方仲裁协议中对于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进行确定,即仲裁请求应当在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裁决的争议范围内,否则仲裁庭无权进行仲裁。其次应当严格区分责任,在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中,有些律师笼统的要求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分担并不作区分,这实际上属于请求事项不明。
比如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对于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作区分。再次,仲裁请求应当具有可执行性,比如仲裁请求要求返还标的物,但标的物已经灭失,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
(三)关于事实和理由 有的律师在书写此部分内容时,仅有事实没有理由,或是事无巨细,凡是纠纷过程中出现的零零碎碎的事情都写进去,导致仲裁庭在审查时十分吃力。
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只要写明基本事实,并根据仲裁请求,列明与仲裁请求相关的理由即可。
二、关于仲裁规则的运用 仲裁规则相当于民商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庭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有些律师对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视而不见,凡事还是凭诉讼经验,比如答辩期、仲裁员的选定期限及方式、仲裁材料的准备、审理方式、调查取证、裁决依据等等,实际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机构间的仲裁规则均是有所差别,如果依照诉讼经验或在处理其他仲裁机构案件的经验处理,仲裁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三、关于仲裁员的选定 与法院指派承办法官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进而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但是很多时候律师放弃此项重要的权利,不选定或随意指定一个并不熟悉案件类型的仲裁员,还有的律师认为指定一个与自己关系不错的仲裁员,会对己方更有利,但是实际上,普通程序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除非共同指定,一般由仲裁机构指定,且仲裁庭实行合议制度,少数意见要服从多数意见,三人意见不一致时,以首席意见为准,因而指定一个与自己关系不错的仲裁员,并不能达到其目的。
此外,如果该仲裁员与律师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这也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最终也可能导致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律师应当合理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从专业方向、办案时间、尽责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
四、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与管辖权异议 通过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与管辖权异议,是确定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是否有权仲裁的必要步骤,实践中,有些律师从仲裁策略的角度,不区分实际情况,对于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仍然提出确认条款效力或提出管辖异议,拖延了仲裁程序的进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些法院也针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处理。
我们也希望律师代理人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条款约定明确并无争议的案件,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不要在程序上给对方设置障碍。
五、关于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可以说是整个仲裁案件的核心,举证质证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因而举证质证应当是律师十分注重的环节,但是实际上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有些律师不书写证据目录,举证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甚至当庭在找材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也让仲裁庭觉得律师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了解。
在质证时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律师质证不能围绕举证及仲裁请求,没有针对性。书写证据目录及书面质证意见,是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的过程,不仅能够更好的切合仲裁请求,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也可以使律师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作出准备和应对。
(二)无视举证期限的要求,任意当庭提交或补充证据,尤其是在法院 “证据失权”的容忍度提高的情况下,有些律师甚至将此视为法宝,大部分需要多次开庭的案件均与此有关。
我们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无视举证期限的要求,加重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对于以时间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失的案件,更是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有时候也会影响仲裁庭的心证,因此我们也建议律师代理人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积极举证。
(三)过度依赖仲裁庭调查,不积极举证。有些律师认为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举证不积极,凡事要求仲裁庭调查,而实际上,仲裁与法院是不同的,仲裁更为注重当事人自身的举证,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积极举证,其仲裁请求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六、关于调解、和解 调解与和解是除裁决外另外两种案件处理方法,尤其是开庭后的调解,律师代理人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仲裁庭的调解并不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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