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能否约定排除]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阅读
各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性质的特殊要求有哪些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注: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81页。)合同解除权的这一界定内含其三个属性:第一,单方意思表示的随意性。 与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同,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于解除权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即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应为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是否行使此权利,本着意志自由的原则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既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作出解除合同之表示,使违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二,三方利益的衡平性。
一个有效的合同,其解除无不涉及三方利益-违约方、非违约方的利益及市场交易秩序和资源配置的社会利益。人们一般只注意到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而使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和合同所牵引的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交易的社会利益也受到一定的损害,只是在不同情形下其程度表现不同而已。 所以,在立法上确认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不能仅停留于对非违约方的利益保护,必须从合同的价值目标出发,兼顾三方利益的衡平。第三,解除事由的法定性。合同解除权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一方违约)为根据,以法律对该事由的确认为前提。客观事实与法律确认是解除权之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必备条件;只有被法律明确加以认定的特定事由才能引起合同解除。
法律对合同解除事由的规定既是对解除权的授与,也是对解除权的限制。在此意义上,立法则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具体列举可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受制于成文法的局限性而难于包罗或穷尽一切情形;二是抽象概括解除事由,但难于避免解除权之滥用。基此,构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应兼顾具体性与灵活性,一方面仿用德国民法典以违约行为形态具体规定可解除事由,便于常态下判断和适用;另一方面在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设立一个相对模糊的弹性条款,并在其内涵中明示一定的条件,既弥补具体之缺失,又克服概括之疏松。 。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解除权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下列三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③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④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3.“特定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7条)。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④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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