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总结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按照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精心组织,严密...+阅读
法院如何应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司法公信力问题也日渐涌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热议的话题。
一、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一)内部因素
1、法官个人素质不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与否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有些法官业务素质不是很高,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生硬,就按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裁决,面对庭审中突发状况不知所措,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熟悉;有些法官的司法作风不是很好,如在案件中参与了过多的个人情感因素、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私下与当事人会面等;有些法官的生活习性不是很好,如不注重仪表、爱好打牌、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这些因素都会使公众对法官公正性及专业性产生合理怀疑。
2、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裁判文书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是当事人及外界舆论最为关注的材料,它不仅从法官的角度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描述,更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做出了分析和说明。但是部分裁判文书质量偏低,尤其是说理部分的不充分及证据认定方面的含糊其辞,让许多当事人不认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服判息诉率较低,当事人“信访不信诉”的现象日渐凸现出来。
3、司法透明度指数不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公平、公正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司法透明让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法官的活动、裁判的理由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减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必要的猜忌及误解。但是有些法院司法不够透明:如诉讼费缴纳办法不公开,收费随意性大;私自会面一方当事人,非正式开庭现象较多;裁判文书不公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没能接受大众的监督等等,这些不透明的司法活动都有可能让当事人或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中立性及公正性产生不恰当的猜测与质疑。
4、司法裁判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同类别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同样的惩罚,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用相同标准的对待。目前我国有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官间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这种的现象的存在难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会令他们怀疑司法活动过程中存在利益交易的空间和可能。
(二)外部因素
1、外部舆论的不利影响21世纪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及迅速传播性为司法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其产生了不小的压力。现在很多当事人习惯诉前去网上查询有关类似案件的情况或是、google自己案件可以遭遇的处理结果。一旦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预想不一致,有些人则会在论坛中根据自己的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后,对法院、法官进行恶意中伤。在法院司法透明度、公开性不高的情况下,许多的“听众”会在根本不熟悉的案情的情况下同情诉苦、控告的当事人,声讨法院司法不公。如此现象不断积累、重复出现,就会使公众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负面印象。而有关司法正面宣传的报道不仅听众少,且公众一般抱有怀疑的心态,宣传效果并不显著。
2、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 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部分民众不信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坐等法院的司法裁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托人情、找关系,这就是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国情。一部分民众不懂法,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就让许多不懂法的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法院的判决很不能理解及接受,进而对司法活动产生误解。
二、法院如何应对 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重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同样,也绝不是一两个举措就可以要改善这一现状,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法院多管齐下,通过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努力,在潜移默化间改善公众对司法的认识。
(一)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养 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在法官选任时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应用能力的考察,任职期间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学术交流,打造学习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其次是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素养,内部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荣辱观、道德观及价值观。外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法官的承办的案件进行司法质量评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对司法腐败的行为及违规会见当事人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再次是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建立优良的司法传统,塑造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提高裁判文书主要是要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改革,重点突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使整个文书逻辑严谨、说理通透。要提高文书制作水平,法官应当善于学习与总结,定期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借鉴其在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的...
司法公信力是怎样生成的
展开全部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美)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英国法谚 论文提要:援引法律条文所作判决,在法律人眼中是公正的,但不一定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往往不能使公正被民众感知,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却往往被民众认为是公平、公正。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妥善化解争议和纠纷,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是生成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过程,实质上也是司法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过程。司法机关一般不直接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民众服从,而是以公平、公正使人们自愿信任和服从。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人员树立公平、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行为符合司法客观规律,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中心环节。法官的判决不能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 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问题,必须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正义与和谐的结合点。 关键词:司法公信 内涵 民间法 生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和纠纷层出不穷,在坚守正义和维护和谐的两难处境中,人们常把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机关的权威说法。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能否维护公平正义仍持怀疑,司法公信力在人们“欲说还休”的法律意识下,依然面临着挑战。
一、依照法律所作出的裁判因何并不都能得不到普通民众的认可——揭开司法公信力的面纱
(一)发生湘西南地区的两习俗案折射出机械的规则之治并不能生成司法公信 由于法律并没有广泛地被信仰,法律人和普通人对法律的认识与看法存有巨大的差距,在平常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则条文所作出的裁判,也并不都能得不到普通民众的认可,法律人认为的公平正义,在普通人的眼里有时就蜕变为司法不公。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不可避免地面临法与情、情与理等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困惑。以下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湘西南的某县,谢某家的耕牛走进了肖某家的礼堂,按当地的习俗,牛进礼堂会给堂屋的主人带来晦气,肖某为除晦气多次请求谢某“谢地扫堂”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某赔礼道歉并承担“谢地扫堂”的费用。法院认为牛进礼堂并没有给肖某造成实际上的损害,请道士作法“谢地扫堂”是封建迷信,法院不宜支持,故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认为牛进礼堂会带来一生的晦气,“谢地扫堂”是天经地义的,法院是黑暗的,靠不住的。当地村民也认为法院没有公正处理,支持肖某私力救济,于是肖某就与本村几个村民去向谢某讨还公道,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打斗,致谢某轻伤,法院依法追究了肖某的刑事责任,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肖某认为自己比窦娥还冤,出狱后不断找法院寻事、不断地上访,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很多村民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因为在乡亲们看来的, “谢地扫堂”是天经地义的。另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湘西南的某瑶族乡,刘某的女儿英年早逝,出殡时,好事的尹某“烧烟包火”,按当地的习俗,“烧烟包火”会使亡灵找不到回家的路,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刘某找到尹某,要求尹某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一定的精神损失,两人协商不成,在许多村民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要求法官处理。因两当事人都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只对次纠纷进行调解,法官认为“烧烟包火”是一种习俗,因当地人都信仰,“烧烟包火”会给死者的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尹某明知“烧烟包火”习俗因好事还故意烧,是对死者的亲属的侵权,故尹某应向刘某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损失,刘某与尹某都是本村人,适当表示下就行。跟随刘某、尹某来的许多村民都拍手叫好,认为法官这样处理公道。尹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刘某赔礼道歉,两人重归于好。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所不同的是,案例一中法官严格依据国家法的规定,从国家制定法层面来看,无疑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很多村民对法院的判决却难以接受,认为“谢地扫堂”是天经地义的。显而易见,该判决并未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不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判决。反观案例二 ,法官从“习俗被信仰,违背习俗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伤害”逻辑出发,认为尹某违反习俗会给刘某造成精神上伤害,建议尹某向刘某赔礼道歉,该司法行为村民都认为公道,具有公信力。为什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却没有公信力,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而没有国家法律规定,依从民间法逻辑作出的司法行为,反而具有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究竟为何物,直教法官如何相许?
(二)司法公信力之内涵在于信仰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国家出现后,司法作为定纷止争、除暴安良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追求的东西依个体行为能力难以实现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司法公信力来是指在社会生活中...
当前重塑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有哪些
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一方面人们对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观念: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
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更是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对司法机关开展新闻批评,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进而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对庭审报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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