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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引发大舆情司法机关准备好了吗

03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本文作者:肖文 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适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阅读

小案件引发大舆情司法机关准备好了吗

消极影响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但是网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形成比较大的倾向性言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法院的审判造成相当大的困扰,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此外,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行揣测和评判,甚至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向和过激行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无法完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审判权。

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决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如何加强案件的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

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

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

如何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调解案件因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不但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影响了调解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就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成因及对策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债务人无履行意识。实践中,一些债务人缺乏履行债务的意愿,仅是为了摆脱讼累,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恶意进行调解。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债务人具备履行的意愿,且对方当事人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所以愿意达成调解。但是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了客观上的履行不能。调解协议达成后,因为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而无法履行。在一些分期履行或履行期限相对较长的调解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债务人经济状况因偶然事件的发生(如车祸、生病、金融危机等)而突然恶化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此时对方当事人只得进入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调解率的考核造成一些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了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审查,造成一些明显无法履行的调解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

二、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在诉讼的各环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针对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的可协商性,法官应讲究调解艺术,关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加大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引导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审理中发现有恶意调解迹象时,应及时判决,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调解而获得不当利益。强化执行意识,促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民事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强化执行意识,努力促成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有诉讼保全要求的,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利用调解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同时,审理法官对调解案件,应主动跟踪履行义务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醒、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探索调解案件由原审承办人协助执行的新路径,避免片面调解。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促进调执配合。现行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对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未予以足够注意,致使法官对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履行问题不够重视,进而导致法院在执行环节的司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节约。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努力促成调解与执行的相互配合,追求配合所产生的倍增效应。加大对拒不履行调解义务人的惩罚力度。调解案件要能得到有效履行,对违约人的惩罚必不可少。因此,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的同时,更应对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调解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处罚力度,惩治其在案件调解时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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