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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破产制度

03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对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阅读

什么是企业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制度是什么

1、债权人申请破产只需满足以下一种条件即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2、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简述破产制度的构成

目前,越来越多人成为“负翁”、“负姐”一族。据报道,今年5月底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奕标提交提案,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防止恶意逃债。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从长远看不可逆转,但从目前来看时机还不成熟。 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完善的信用体系,目前中国还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价。

法律不仅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更应该明确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假如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机逃避责任。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 另外,我国银行金融体系十分薄弱。美英诸国虽有强大稳固的银行体系,在应对个人破产带来的大量坏账时仍显疲惫之相。据美国“破产联盟”统计显示,个人破产案使摩根大通和汇丰控股等每年损失400亿美元。

反观我国,银行体制建设尚不完备,一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可想而知。 因此,就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而论,还不宜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贸然启动,必然会给某些人提供“假破产、真逃债”的制度便利。

破产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应从广义上理解。因为,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审查均是债权确认这一行为的前提和步骤,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无债权确认之行为,其他如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等行为如果独立存在均无任何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债权确认实为整个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关键行为和步骤,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是债权确认的关键行为和步骤,而否认债权确认必需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程序行为的存在。

犹如立法,不仅包括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等行为,还包括从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拟定、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等行为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的关键在于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而否认其他行为是立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认为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是一个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整体行为,都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破产债权确认行为的性质,本人认为就像债权确认之诉讼,是对债权人实体民事权利的一种裁判,法律属性应是一种司法裁判行为,债权确认是进行债务清偿的前提,具有与判决同等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行为,只有国家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定程序作出。

债权确认的整个过程就如法院确认债权的诉讼过程,债权申报就如确权诉讼的起诉,债权登记又如确权诉讼的受理,债权的审查则如确权诉讼的开庭受理,债权的最后确认恰如确权诉讼的调解或判决。如果对破产债权确认的性质认识不清,就必然会导致破产立法在规定债权确认主体时的混乱、不统一,产生人民法院、清算组、企业监管组、债权人会议都有权行使此权力;程序规定也不具体,过于简单,甚至连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的形式等问题根本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也就无法与立法协调统一。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种司法裁判行为,应当具有司法的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判权威性的特点。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规定显然与司法的法理不相符,未来的破产立法应当将破产债权确认制度规范化、统一化、司法化,克服现有立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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