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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如何收费标准

03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现在律师费每个省只有指导标准,但是也不是硬性规定,可以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标准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阅读

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如何收费标准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 1)半风险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2)全风险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 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 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 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 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 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

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问题?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有哪些问题

归纳如下:

一、案由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受托人应明确告知当地律师代理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无明确政府指导价时,仍应告知当地律师代理收费的市场行情和收费标准,否则风险代理条款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双方缔约时的本意理解风险代理条款,合理分配合同风险和权利义务。 2008年6月11日,建设公司(甲方)与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需要法律服务,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聘请乙方的王某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为一审、二审审理、执行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收集证据,起草诉讼文书;代为立案,按时出庭;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协助收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款款项;费用及支付方式为:

1、代理费总额的确定:以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或双方的和解协议)确认的甲方权益金额计算,其中,工程款本金部分(包括借款本金)按百分之五计算律师代理费,索赔部分(包括违约金、误工赔偿、工程款利息、借款利息等)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律师代理费。

二、案由的确定 民事纠纷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认为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王某起诉的原因系受律师事务所的转让而取得债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某与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因《委托代理协议》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故王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另一种则认为应确定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因案由的确定需以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基础,若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原合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若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本案是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故应确定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与王某之间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系决定王某是否具有本案诉权的关键所在,也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关键所在。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只要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则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诉讼系王某与建设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关系而引起,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是法院审查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更为适宜,也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三、法律服务风险代理的效力 本案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属于风险代理,是否有效是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一)法律服务风险代理的成立要件 风险代理是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按标的额比例、计时、计件等收费方式的有益补充,它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巧妙结合,极大地增进了律师代理案件的积极性。2004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确定了律师通过风险代理办理案件的合法性。 这部《规则》实现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上从无到有,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0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与代理收费有关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即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 案件风险的存在,是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前提。委托人选择此种代理方式是因为案件存在着败诉风险,或者即使胜诉,委托人取得胜诉结果利益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想要胜诉或者想要取得高比例的回报,必须要由代理人也就是律师通过一定的努力来实现。 如果律师并没有告知政府收费指导价,不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一律采用风险代理,势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告知义务是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的必要前提条件。第二,委托人在被告知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后,仍坚持选择风险代理的,律师才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风险收费的相关条款。 如果当事人主张是在不知道、不清楚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提出决定采用风险代理,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亦应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保障合同相对人的知情权。 判断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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