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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粹死工厂责任追究制度

04月09日 编辑 fanwen51.com

[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情况汇报]近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群众公认“五条”要求,开严格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权交给群众。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阅读

员工粹死工厂责任追究制度

1、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3)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6)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7)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9)、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3、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5、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6、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7、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1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11、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12、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老板让写一份关于禁止员工在外干私活的制度是写声明让员工签字

员工上班时间出去干私活通常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定的行为,也可能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但是,已提供了劳动的工资还是要结清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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