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制度]文章标题:物品管理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管理处对花园的正常维修保养,给住户提供良好的工程服务,管理处需采购、备品、备件、材料和原料等货物(以下统称为物品),物品的申购、采...+阅读
物品场地的租借规章制度有哪些
场地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场地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场地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场地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公司场地出租业务,特制订本制度,家居广场、美居城等部门有场地出租业务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一一
一、、、、场地划分与测量场地划分与测量场地划分与测量场地划分与测量
1、场地的划分与测量由招商部负责;由市场进行复核;财务人员参与。
2、场地测量须填写《场地测量通知单》(附场地平面示意图,并标明四邻),一式四份,招商部、市场部、财务部、商户各一份;场地测量由招商部发起,市场部、财务部参与。
3、场地转让时,如发生分割与合并,因场地已装修,不再进行测量,总面积不得少于原租赁面积。 二二二
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协议协议协议协议))))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1、、、、预租协议预租协议预租协议预租协议:::: 初步洽谈时,招商部与商户可以签订预租协议,商户需预交部分订金,订金金额不低于预租场地一个月的租金。待合同事项确定后,再签订合同,预订金可以转作租金。预租协议需约定预租期,超过预租期未能签订合同的,预租订金不再返还。
2、、、、装修协议装修协议装修协议装修协议:::: 合同签订后,场地如需装修的,商户缴款后应填写《场地装修申请单》,经市场部审核后,持合同及缴款收据,与物业部签订装修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低于5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未签订合同不得签订装修协议,未签订装修协议不得进场装修、经营。物业部发现商户未经许可进场装修经营的,要及时制止。
3、、、、、、、、租赁租赁租赁租赁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的的的的签订签订签订签订:::: 招商部负责“商场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期谈判与合同起草工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
关于土地租赁细节
场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_________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层/厅)_________号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于_________。库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库房位置为_________。(详见双方核对的图纸)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2.免租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甲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四条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币),实行_________
(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期支付_________个月的租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先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币)的租金,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支付第_________期租金,以此类推。 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 第五条 保证金 是否收取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六条 保险 1.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_________,受益人为_________,保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_________,受益人为_________,保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 5.其他。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因场地使用产生的所有税费。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7.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8.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9.其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________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_________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_________等费用的。
(5)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6)其他。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交付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________天内仍未交付的。
(2)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严重影响乙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活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5.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租赁的规定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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