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承包合同范本]山地承包是现如今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山地承包合同书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地承包合同书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山地承包合同书范文1 发包方: (以下...+阅读
承包山地土地法是如何规定的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吗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依照上述分类,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指耕地。我国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1984年开始,中央文件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作出规定。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6年指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一定要贯彻落实好。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人可能无利可图,甚至亏损,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中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中央文件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草原地区和林区,草地和林地承包是承包的主要部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前,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只是在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央文件中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之所以规定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较耕地的承包期更长,这是因为:首先,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林地的主要部分是有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甚至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五十至六十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十五年开始结果,一百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如浙江东阳将香榧树的承包期定为六十年,安徽省林地承包的期限最高的达到七十年。许多地方、部门建议,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三十年至七十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七十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央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了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现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好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指的是依法维护农村土 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重点是增强对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 包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家庭承包,一是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 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 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 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是规定了承包的原则和 程序。三是规定了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目前,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 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延长。
四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 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 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而且也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 包经营权的保护。 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规定了发包方式和发 包程序。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 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 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 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以其 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如何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
过去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低,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农业机械化成本高。通过土地流转,在保证流出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发展规模经营,有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有利于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2.有利于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安心外出务工经商,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谁有权流转、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赋于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保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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