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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名誉权和姓名权

05月1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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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名誉权和姓名权

二者都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之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已经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其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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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意义是:

(1)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 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化表现。

(2)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姓名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其性质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姓名权具所有权性质,像所有权一样属于绝对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第二种说法是,姓名权是无形财产权,姓名权是无形的,特定情况下会带来经济价值。第三种说法是,姓名权是亲属权,姓名是一定家庭的标志,姓名权的发生源于亲属关系,属于亲属权的一部分。第四种说法是,姓名权是人格权,自然人以其姓名与他人交往,并以其姓名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与人格利益,与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一样,所以是人格权。 此四种说法,第四种关于人格权的说法较为正确。民法通则是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中规定姓名权的。姓名权与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放在一节之中,并没有再作分类。但理论上,人身权一般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类,将民事主体自产生就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归入人格权,将民事主体获得了特定身份才享有的权利如荣誉权等归入身份权。 按照这个标准分类,姓名权应作为人格权,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

姓名权和名誉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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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法源)不同。

一、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侵权责任》(第二条)。

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出自《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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