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法律体系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矛盾,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这些矛盾的解...+阅读
国内和矿产有关的法律是什么
四节 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1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 2不可再生性。 3分布不均匀性。
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 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6年《煤炭法》等。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⑴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⑵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
资源部是干什么的
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矿山边坡管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
1、要注意的是生产中的无人管理现象,再稳定的边坡如果不去定期的维护、巡视和修整,都要产生或大或小的破坏现象。
2、要建立位移监测网,组建监测组,监测边坡在微观上的变化规律,寻找影响边坡的主要因素,再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3、就是排水系统的完善。水对边坡的影响是最大的,尤其是大气降水,因为其水量大小和强度、时间的无法预料的特性,导致我们容易忽略和麻痹大气降水的影响。地下水由于其可以通过勘察来掌握其流量和位置,所以是可以防治的。
4、对边坡的参数进行科学的计算和论证,严格按照设计要进行工程施工。
5、对工程地质条件不好的边坡,比如有弱层、顺层弱层、岩体较松软破碎时,需要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如锚索加固,挡土墙、压坡脚、消坡减重等工程,一定要及时有效、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如果必须做,就一定要快,边坡破坏是在一瞬间进行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一旦破坏就无法恢复,还会形成多米若骨牌效应,不断扩大。
县国土资源所的职责是什么
县国土资源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山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山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山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山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三、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年检等工作。
四、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监管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审核认定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资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组织实施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县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矿山产品运销;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证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审核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统一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审查认证测绘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
八、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九、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山、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管国家、省、州财政划拨的关于土地、矿山、测绘方面的事业经费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山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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