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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正规的司法鉴定程序如下: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如何申请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
1、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
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3、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4、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5、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6、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7、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扩展资料:
精神司法鉴定机构:
1、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2、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精神鉴定的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如何鉴定是不是有精神病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
,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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