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出版合同的问题请专业律师回答!]这是出版合同 按照惯例来讲,这个预付金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你们之间签订了合同,出版与不出版的主动权完全在出版方,所以对于作者是不利的,所以作为预付款,也是作者对出版商的一...+阅读
高分100询问律师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1、加班时间的证明有些难度
我建议你先就你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找你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织调解,调解中会对加班等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如果企业承认,那么就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最后要仲裁或起诉,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调解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证据。即使企业不承认,也能初步了解企业的态度,以便应对。
2、至于社保问题
由于五险中,养老、医疗、失业三险都是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的,通常个人缴纳的部分会由单位在发放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从你的情况看,你缴纳的有可能只是你个人应缴的部分。
所以单位到底有没有为你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建议你还是致电12333或直接到当地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为你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你主张其补缴或赔偿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3、双倍工资问题
你可以向该企业主张从2008年2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
这里的工资除了你固定的2000元外,也应该包括你应得的加班工资
4、你辞职的话,或许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为你缴纳社保
那么你可以随时向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
而且,你可以主张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所以,建议你先通过调解等手段来做好加班事实的取证工作,还可以争取工友作证,然后通过向劳动局投诉,提起仲裁直至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充:
老大,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不管你是继续留下,还是你辞职,又或是单位辞退你,你都可以主张自2008年2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注意:可以主张的是从2008年2月1日的双倍工资,而不是从1月1日起!!
关于劳动合同法
1、是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解释条例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讨论:劳动合同法48条
先看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法条可知,48条加87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85条第四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48条加87条的赔偿金是用于违法解除的情形下支付赔偿金的;而85条第四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即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但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违法的事由不同,支付的条件就不同,并不冲突。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了赔偿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国实行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终止制度,除符合法定解除及终止条件外(主要指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当然这也已经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因此,区分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标准就在于一个是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另一个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两者不同时适用。况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属于法定,法律列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是以合法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为前提的。两者的不同时适用,立法者也已在多个场合表明该立场。
其实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扩大了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赔偿金使用的原意。在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配套体系下,我们可以发现,赔偿金的使用必然经过一个劳动监察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因此,原本这个概念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并且执行了十数年。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87条这个赔偿金的支付外,其他所有的赔偿金支付都是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程序的,正因为这个赔偿金的直接支付规定,才导致了这个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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