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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令不得撤销的要约有哪些

05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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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令不得撤销的要约有哪些

答: 要约的撤销是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对要约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

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为何确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同时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

,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天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其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其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要约中要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购买车船机票准备到要约人指定的地点去完成工作等。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有撤销的可能。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也不会永久有效力,经过合理期限,要约会自动失效。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中的承诺可不可以撤销

对不起,之前没仔细看,理解错了。承诺如果已经到达要约人,则承诺生效,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没有到达要约人,则可以撤回,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已经形成生效的合同条款,则撤销该条款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可以撤销。 参见法条: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承诺可以撤销吗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是不得撤销。

承诺是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来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产生的结果是合同成立。

所以承诺不得撤销。合同成立只能寻解除合同的途径。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综上所述

其一,如果一般性的承诺已到达要约人,则合同已经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否则,该承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合同应当履行;

其二,如果承诺是以不可撤销形式作出的,应视为承诺人放弃了撤销权,所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三,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如有法定事由,即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存在时,合同可以被依法撤销,当然作为合同表现形式(或合同成立表现形式)的承诺(包括不可撤销的承诺)也可以被依法撤销,应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己撤销与依法撤销承诺是有区别的。

什么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1、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A.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B.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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