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学生的楷模先进事迹报告会主持词]同志们、同学们: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当代青年学生的楷模××*先进事迹,根据××*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今天××*先进事迹报告团来到我们××*市举行事迹报告会,让我们以热烈的掌...+阅读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叫,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我自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调入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回想这些案件的援助历程,给我心灵以震撼,让我终生难忘,并
一直在鼓励着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援助责任感
法律援助工作是新形式下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经济条件和所处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他们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做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自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耐心去引导和帮助他们,全心全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我清醒的认识到这不仅是我作为一名援助律师的工作,更是律师这一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为此,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始终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作为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具体行动。
二、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
在为受援人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始终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更好地帮助他们的有效途径,不断规范自己的法律援助行为。我一直坚持深入调查受援人的真情、实情、体察受援人的心情,与他们交流、交心、交友,使他们真正能感受到自己得到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护。对来申请法律援助者,热情接待,有询必答、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对涉及代书或代理的案件,从快办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求助者,随时联系并上门服务。7月,我还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网执业时,县刘官庄镇某村委来找我反映:该村有一近八十岁老妪在去找儿子索要赡养费时被儿子推倒,造成骨折,卧床不起,急需治疗及生活赡养,但她儿子拒绝抚养,村委调解未果,故前来委托律师处理起诉.接案后我立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会同县法院民庭的同志到该老妪家中取证,现场开庭,当场判决,让老妪的不孝子受到了教育,此案经电视台报道,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几年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架起一座连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
三、认真实践,做“弱势群体”的忠诚卫士
无论是作为一名社会律师还是一名专职援助律师,我都会认真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调查取证,精心地代理、辩护,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到:
首先,严把审核关。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我都充分分析案情,集思广议,反复论证代理论点、辩护意见,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月9日下午近下班时,一位40余岁的妇女提着一个大袋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指名找我,我遂立即接待该妇女,来者哭诉:自己姓姚,原系县农业局下属企业职工。一九九一年跟某中学教师登记结婚,后生一女孩。因非农户口不能批二胎,故丈夫在九八年将其户口从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后丈夫调到深圳某中学工作,即嫌弃姚某并用谎言骗取姚某中止妊娠,随后即提出离婚,她不同意,丈夫即对其毒打,自己在反抗中将丈夫致成轻伤,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姚某与丈夫离婚,姚某未得分文经济帮助及财产,姚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姚某丈夫离婚诉讼请求。现其丈夫又提起离婚诉讼,明日8点开庭,姚某经市妇联介绍,前来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我立即审核姚某所提供的材料。从姚某语无伦次的陈述及其纷杂零乱的证据中得知姚某丈夫调至深圳,是姚某倾尽其婚前及婚后所有积蓄,并把住房卖了为丈夫办理的有关手续。丈夫调至深圳后,姚随其生活一段,怀孕后从深圳回老家。后其丈夫在回探家时谎称其怀孕的是女孩而骗取姚某引产。因该案是第二次离婚诉讼,从现有证据看,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我认为:姚某尽管有致其丈夫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遭受毒打时防卫过当,姚某对家庭付出青春年华及全部精力和积蓄,由非转农、丧失工作和养老保险待遇、现无业无房居住,在本案中其丈夫应系过错方.姚某丈夫现在深圳工作,年收入近四万元,有经济能力,应依法给予姚某一次性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女方姚某,于是我马上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又加班加点为其准备第二天的诉讼材料,当我将代理意见和证据整理好后已是凌晨2点钟,次日我为姚某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调查和辩论,最终姚某获得2万元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每年1万元的生活帮助费用,解决了其生活问题。依12全文查看法维护了姚某这名妇女弱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严把证据关。法律援助案件因不收费故很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因经费的限制,不能详尽的收集证据材料,但我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根据案情需要广泛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确凿充分。1999年7月17日,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为犯故意伤害罪的妇女李某担任辩护人,此时离开庭时间只有18个小时,我立即会
见被告人,在会见中,被告人不能说出伤害丈夫的原因,只是流泪,在擦泪中我看到她胳臂上有烟头烫伤痕迹,我就问她怎么形成的,她哭着掀起衣服露出身上其他部位,只见她身上抓伤、秤钩伤、烟头伤触目惊心,她说这都是她丈夫给造成的,平时家中生活全是她一人操劳,丈夫只知道下棋玩耍,稍不满意就随意打骂,她长时间处在丈夫的虐待和毒打中,身上伤痕累累。这次将丈夫烫伤的原因,是因她到娘家未要来吃的,丈夫就恶毒的骂了她两天一夜不让她吃饭睡觉,并把刷碗水倒在她的身上,她一直隐忍不言,因为她知道如果稍一还口。就会招来更大的毒打和责骂。当骂累了的丈夫终于睡后,她含泪整理家中东西,发现家中花生油中有小虫,就将油放到煤球炉上烘烤,又听到丈夫在睡梦中仍然骂她,这才压不住心中的怒火,顺手将锅中的油浇到丈夫的嘴上,丈夫一声喊叫让她惊醒,她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大祸,急忙叫人将丈夫送到医院,自己穿着拖鞋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听完李某的陈述,我冒着酷暑高温,立即到法院仔细阅卷,从案卷中了解案发原因,当晚又到李某所在的村里找群众了解情况,一夜未眠.经过艰苦努力的广泛走访调查,终于掌握了被告人李某长期受丈夫殴打虐待厚达102页的事实材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是在被丈夫污辱折磨后,出于义愤才将烧热的花生油浇在熟睡的丈夫脸上,造成丈夫毁容,重度残疾,构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根据调查材料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力陈被告人犯罪系由其丈夫过错引起的,是义愤型犯罪并具有自首及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材料让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李某受到法定刑内最轻处罚,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把妇女儿童维权涉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一名女律师,在长期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接触中,我意识到: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力量等方面的不足,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与帮助,越发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下面的事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二ooo年冬城阳镇52岁的妇女王某被共同生活了近30年的丈夫暴力威逼,赶出了家门后提起诉讼。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面对欲哭无泪、痛苦欲绝的王某,我当时心里很着急,是律师的责任感,是做人的良心在驱使着我,于是我用自己的积蓄为王某及女儿解决了当时的生活问题。之后我又冒着严寒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获取了王某的丈夫是因有第三者介入而抛弃自己的妻子儿女的这一有力证据,我带头并动员律师所的同志为王某捐款捐物,并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最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获取了5万元赔偿金及所有的家庭财产。案件结果出来后,回想办案过程,虽然我为王某无私提供了上千元的物质资助,花了自己不少的钱。但是看到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看到王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激动地对我说:“陈律师,虽然我比你大多了,但我还是要叫你一声大姐,要不是你,俺娘几个今后的日子可怎么办啊!谢谢你!”心里确实有一种自豪感、荣誉感,有一种对自己责任完成的踏实感。
几年来,我对遭受侵害的妇女,除了解答、咨询、代写诉状等一律给予法律援助外,我还多次拿出钱帮助困难妇女解决诉讼费及路费、生活费。针对不同知识阶层的女性,我都努力了解其心理,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劝慰她们,并用法律知识帮助她们。为此,许多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都乐意找我诉诉衷肠,说说心里的苦闷。久而久之,我逐渐成了她们的“知心大姐”,这是她们对我的亲切称呼,也是对我工作的鼓励和鞭策。
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更需弱者自强、自爱、自醒,特别是提高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作为律师,只有用法律武器,才能使弱者免受侵害。为此,我不但通过加强学习,夯实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还有系统地深入学习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办案过程中,不仅着手办案,还通过办案向他们通俗易懂地传授法律知识,使她们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学习了法律知识,增强自身依法维权的意识,真正做到自尊自强。
我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共承办民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援助案近100件,代写法律援助文书400余件,义务解答法律咨询3600余人次。每年都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0余起。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本着“以法育人,以法醒人,增强互动,搭建起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宣传‘平台’”的信念,依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的肯定与赞扬,先后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县级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巾帼十杰”等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显真情。我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一些荣誉与称赞,但离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工作,与时俱进,做好、做实法律援助工作,使更多的人沐浴到法律援助的阳光,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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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叫,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我自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调入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回想这些案件的援助历程,给我心灵以震撼,让我终生难忘,并
一直在鼓励着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援助责任感
法律援助工作是新形式下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经济条件和所处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他们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做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自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耐心去引导和帮助他们,全心全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我清醒的认识到这不仅是我作为一名援助律师的工作,更是律师这一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为此,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始终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作为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具体行动。
二、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
在为受援人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始终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更好地帮助他们的有效途径,不断规范自己的法律援助行为。我一直坚持深入调查受援人的真情、实情、体察受援人的心情,与他们交流、交心、交友,使他们真正能感受到自己得到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护。对来申请法律援助者,热情接待,有询必答、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对涉及代书或代理的案件,从快办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求助者,随时联系并上门服务。7月,我还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网执业时,县刘官庄镇某村委来找我反映:该村有一近八十岁老妪在去找儿子索要赡养费时被儿子推倒,造成骨折,卧床不起,急需治疗及生活赡养,但她儿子拒绝抚养,村委调解未果,故前来委托律师处理起诉.接案后我立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会同县法院民庭的同志到该老妪家中取证,现场开庭,当场判决,让老妪的不孝子受到了教育,此案经电视台报道,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几年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架起一座连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
三、认真实践,做“弱势群体”的忠诚卫士
无论是作为一名社会律师还是一名专职援助律师,我都会认真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调查取证,精心地代理、辩护,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到:
首先,严把审核关。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我都充分分析案情,集思广议,反复论证代理论点、辩护意见,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月9日下午近下班时,一位40余岁的妇女提着一个大袋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指名找我,我遂立即接待该妇女,来者哭诉:自己姓姚,原系县农业局下属企业职工。一九九一年跟某中学教师登记结婚,后生一女孩。因非农户口不能批二胎,故丈夫在九八年将其户口从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后丈夫调到深圳某中学工作,即嫌弃姚某并用谎言骗取姚某中止妊娠,随后即提出离婚,她不同意,丈夫即对其毒打,自己在反抗中将丈夫致成轻伤,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姚某与丈夫离婚,姚某未得分文经济帮助及财产,姚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姚某丈夫离婚诉讼请求。现其丈夫又提起离婚诉讼,明日8点开庭,姚某经市妇联介绍,前来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我立即审核姚某所提供的材料。从姚某语无伦次的陈述及其纷杂零乱的证据中得知姚某丈夫调至深圳,是姚某倾尽其婚前及婚后所有积蓄,并把住房卖了为丈夫办理的有关手续。丈夫调至深圳后,姚随其生活一段,怀孕后从深圳回老家。后其丈夫在回探家时谎称其怀孕的是女孩而骗取姚某引产。因该案是第二次离婚诉讼,从现有证据看,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我认为:姚某尽管有致其丈夫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遭受毒打时防卫过当,姚某对家庭付出青春年华及全部精力和积蓄,由非转农、丧失工作和养老保险待遇、现无业无房居住,在本案中其丈夫应系过错方.姚某丈夫现在深圳工作,年收入近四万元,有经济能力,应依法给予姚某一次性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女方姚某,于是我马上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又加班加点为其准备第二天的诉讼材料,当我将代理意见和证据整理好后已是凌晨2点钟,次日我为姚某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调查和辩论,最终姚某获得2万元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每年1万元的生活帮助费用,解决了其生活问题。依[]法维护了姚某这名妇女弱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严把证据关。法律援助案件因不收费故很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因经费的限制,不能详尽的收集证据材料,但我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根据案情需要广泛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确凿充分。1999年7月17日,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为犯故意伤害罪的妇女李某担任辩护人,此时离开庭时间只有18个小时,我立即会
见被告人,在会见中,被告人不能说出伤害丈夫的原因,只是流泪,在擦泪中我看到她胳臂上有烟头烫伤痕迹,我就问她怎么形成的,她哭着掀起衣服露出身上其他部位,只见她身上抓伤、秤钩伤、烟头伤触目惊心,她说这都是她丈夫给造成的,平时家中生活全是她一人操劳,丈夫只知道下棋玩耍,稍不满意就随意打骂,她长时间处在丈夫的虐待和毒打中,身上伤痕累累。这次将丈夫烫伤的原因,是因她到娘家未要来吃的,丈夫就恶毒的骂了她两天一夜不让她吃饭睡觉,并把刷碗水倒在她的身上,她一直隐忍不言,因为她知道如果稍一还口。就会招来更大的毒打和责骂。当骂累了的丈夫终于睡后,她含泪整理家中东西,发现家中花生油中有小虫,就将油放到煤球炉上烘烤,又听到丈夫在睡梦中仍然骂她,这才压不住心中的怒火,顺手将锅中的油浇到丈夫的嘴上,丈夫一声喊叫让她惊醒,她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大祸,急忙叫人将丈夫送到医院,自己穿着拖鞋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听完李某的陈述,我冒着酷暑高温,立即到法院仔细阅卷,从案卷中了解案发原因,当晚又到李某所在的村里找群众了解情况,一夜未眠.经过艰苦努力的广泛走访调查,终于掌握了被告人李某长期受丈夫殴打虐待厚达102页的事实材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是在被丈夫污辱折磨后,出于义愤才将烧热的花生油浇在熟睡的丈夫脸上,造成丈夫毁容,重度残疾,构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根据调查材料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力陈被告人犯罪系由其丈夫过错引起的,是义愤型犯罪并具有自首及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材料让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李某受到法定刑内最轻处罚,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把妇女儿童维权涉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一名女律师,在长期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接触中,我意识到: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力量等方面的不足,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与帮助,越发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下面的事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二ooo年冬城阳镇52岁的妇女王某被共同生活了近30年的丈夫暴力威逼,赶出了家门后提起诉讼。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面对欲哭无泪、痛苦欲绝的王某,我当时心里很着急,是律师的责任感,是做人的良心在驱使着我,于是我用自己的积蓄为王某及女儿解决了当时的生活问题。之后我又冒着严寒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获取了王某的丈夫是因有第三者介入而抛弃自己的妻子儿女的这一有力证据,我带头并动员律师所的同志为王某捐款捐物,并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最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获取了5万元赔偿金及所有的家庭财产。案件结果出来后,回想办案过程,虽然我为王某无私提供了上千元的物质资助,花了自己不少的钱。但是看到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看到王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激动地对我说:“陈律师,虽然我比你大多了,但我还是要叫你一声大姐,要不是你,俺娘几个今后的日子可怎么办啊!谢谢你!”心里确实有一种自豪感、荣誉感,有一种对自己责任完成的踏实感。
几年来,我对遭受侵害的妇女,除了解答、咨询、代写诉状等一律给予法律援助外,我还多次拿出钱帮助困难妇女解决诉讼费及路费、生活费。针对不同知识阶层的女性,我都努力了解其心理,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劝慰她们,并用法律知识帮助她们。为此,许多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都乐意找我诉诉衷肠,说说心里的苦闷。久而久之,我逐渐成了她们的“知心大姐”,这是她们对我的亲切称呼,也是对我工作的鼓励和鞭策。
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更需弱者自强、自爱、自醒,特别是提高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作为律师,只有用法律武器,才能使弱者免受侵害。为此,我不但通过加强学习,夯实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还有系统地深入学习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办案过程中,不仅着手办案,还通过办案向他们通俗易懂地传授法律知识,使她们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学习了法律知识,增强自身依法维权的意识,真正做到自尊自强。
我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共承办民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援助案近100件,代写法律援助文书400余件,义务解答法律咨询3600余人次。每年都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0余起。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本着“以法育人,以法醒人,增强互动,搭建起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宣传‘平台’”的信念,依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的肯定与赞扬,先后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县级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巾帼十杰”等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显真情。我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一些荣誉与称赞,但离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工作,与时俱进,做好、做实法律援助工作,使更多的人沐浴到法律援助的阳光,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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