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绩效考核方案]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及评价办法,甲方---乙方---,为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公司与质量控制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 一、双方的权限。 1、公司拥有...+阅读
绩效支出管理办法【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 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 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 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 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 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 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 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 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 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 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 转移支付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 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 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 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 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 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 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 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 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 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 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 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 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 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 因素分析法、最低 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 抽样调查等对 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绩效评价。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 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 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 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 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 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 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 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 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 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 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强化省教育厅所属各院校、单位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院校、单位加强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考评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于省教育厅的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院校、单位)。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包括年初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的绩效情况。
(三)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应选择预算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四)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应当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有关审计和评审报告,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省政府和省财政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各院校、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各院校、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各院校、单位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七条 绩效考评包括全部预算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主要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考评;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结果和及时性;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三)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完成绩效目标而产出的效益;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考评内容尽量制定量化考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作出定性定量的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专家评估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列举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公众认可度等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五)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考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评信息及数据提供的情况,在本条规定的方法中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各院校、单位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指针对具体项目特点确定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同各院校、单位根据被考评项目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及程序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省级教育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院校、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及所属各院校、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各院校、单位可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省教育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各院校、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自评项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实施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时,可委托省教育评估中心、有关中介机构或直接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省教育厅实施的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预算编制、考评前期准备、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四个阶段。
(一)项目预算编制阶段。对于所有的项目支出,各院校、单位均应按统一要求,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二)绩效考评的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省教育厅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
2.下达考评通知。在确定考评对象后,省教育厅下达考评通知。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机构等。
3.制订考评实施方案。考评机构根据考评对象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考评指标、考评标准、考评方法等。
(三)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院校、单位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确定的考评指标、标准等进行自评,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及相关资料。被考评院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形式审查。考评机构应当对被考评院校、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考评院校、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在对被考评院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四)形成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范本附后)。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考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考评报告提交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通报考评结果,并将绩效考评报告有关结论通知被考评院校、单位。
第十九条 各院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考评的程序可参照省教育厅实施绩效考评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院校、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应责令相关院校、单位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院校、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调整和优化本校、本单位以后年度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项目,可提出建议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信息通报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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