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答辩状]房屋买卖答辩状1 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阅读
二审行政答辩状【1】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住承德市武烈路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
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1号证据3张照片是白海头李秀芝在双桥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的情形。2.(20xx)双桥刑再初字1号判决书中记录着李秀芝在刑庭做过伪证事实。3.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证明白海涛李秀芝将我打伤的事实。4.承德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函,要求双桥区政法委督办白海涛李秀芝砸警车进入程序。5号证据是赵军梅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海涛李秀芝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的那份。我的举报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应交有关部门查处。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证明白海涛侮辱、谩骂、殴打过赵军梅。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桥行初字(20xx)双桥行初字40号判决书,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0003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三月二十日二审行政答辩状【2】原告:杨登艳 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1969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51***23 工作单位:下岗无固定职业住所:流离失所居无定处 邮政编码:无电话:66***29,15***87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危旧房改造工作指挥部第七分指挥部 (简称指挥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负责人:王福清 区长第三人甲: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拆迁方) 法定代表人:华渝生第三人乙: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何迈能要求:撤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巴行初字第58号”的判决;撤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渝中府拆[20**]178)”的裁决;并按产权标准对安置重新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重庆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在此次安置中,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没有关系就无从知道他人的赔偿方案。使用权的被拆迁户,甚至户口没在此的居民,有房无房的最后也是一户一套房安置;产权户,无论他处有房无房,也是二十五六万一户赔偿,而我多次反映我们原是私房,却置之不理,至使我家被强拆,家当被毁,流离失所,身心蒙受创伤,而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此却置若罔闻,偏袒被告,没有做到司法公正。一.还我人身权依据《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2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0**出台的《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十八条: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渝中府发(20**)39号政府文件《重庆市渝中区危旧房改造惠民工程搬迁安置配套办法》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行为民理念。在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有效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就业、就医、社保等一系列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我中山三路38号这幢拆迁楼,敲拆房子声、喇叭声、吵闹声不绝于耳,搬迁不到一月死亡率增加,老人病人有心无力有口说不出,死得更快。我楼下的杨伯伯,虽患病却坚持锻炼,平时打点小麻将,爱申张正义,让人吃惊的是,匆匆搬走不到一星期就死了,其家人说搬走后就不思饮食。王成明两兄弟因房产分割不均吵架,至使兄长失踪直今下落不明,弟分得两室一厅,兄分得单间套却人去楼空;有一我看其长大的少年搬至二郎新居没几天就跳楼致死;另有一中年男子搬迁后死亡,我参加了回到我们老房子举办的丧事。现在我们家两名下岗女工至今还在流浪,父亲得不到亲人的照料,我身体欠佳,除平时为告状而学习法律,无寒窑挡风避雨,还四处奔波打短工度日。民告父母官,难言之痛,我一直存有侥幸心理,梦想着只要能让我们过上起码正常人的生活就把手续办了算了,按私房应分三套,我作出让步只要求安置我姐妹相同条件的两套房子,一室一厅宽一点让我父亲来住得下就行,能在方便我们打工的附近地区。但拆迁方在20**年3月向被告提出补差价的裁决申请,还人为堵塞了我的厕所。被告未落实政策,主观采纳申请,在裁决书第二页的第二段也认为我应补钱搬家,这等于是在把我们本来就勉强度日的下岗工人逼向死路。在协调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既从未出示过工作证,也从未拿出过具体政策文件让我们看,喇叭说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就应把事实真相调查到底,把政策落实到底,拿出起码诚意来解决安置,却说现在面积大小,赔多了不可能,所以这也是不还我产权的原因。20**年6月29日,阳光政策被遮挡,我家遭至强拆,我拒绝接受将要危改的周转房,强拆当日还暗示就是我的安置房,如果我不顾父亲妹妹的合法权益签了拆迁协议,那我就一辈子抬不起头对不起他们了,老人无法照顾,妹妹在外流浪。在20**年7月,我委托中间人协调,拆迁方只同意给我两姐妹大小不一,一个在市区一个在效区的房子。为方便打工,我要求在市区为我两姐妹解决两套等同条件住房,我提出的这个条件并没有满足产权我们是三户人的安置标准,与最后解决的几家都有距离,这个要求只能让我们勉强可以生活。并向拆迁方打电话表示:不想找原产权依据,不想打官司的想法。因拆迁方没有与两路口房管所达成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导致拆迁方与我没有谈出结果。我这才向法院拿出产权证依据,提出还归还30年本来就没还够的私房面积。并向巴南区法院书面和庭上提出证据保全。20**年8月5日,我为找到户口和下岗证找到拆迁方,看到公证保全了的家当被转移毁损,拆迁方没半点歉意,被告反而要求驳回我的诉求并由我承担诉讼费。巴南区法院未经调查,凭被告的“土政策”裁决书驳回我的起诉,完全置1977年我们拆迁后变更的住址于不顾,没认真审查法律程序、调查核实证据就凭空说我们原产权房两路口菜市场86-1号不是属于现在两路口菜市场拆迁片区的被拆迁住址,变向剥夺了我们的私有财产权。在判决前一天,我还曾向朋友电话表示,我上诉已尽了社会义务审判能过得去就行了,不想再上诉了,但判决却是驳回起诉,实质就是拒绝受理,被告在庭上还露出得意的笑容,真理正义良知在这里被忽视,逼得走投无路我只能提起上诉。我父亲现居住在又小又老的旧房里,遇急难也得不到子女的照顾,两个女儿下岗都依靠不了,强拆后让他觉又没脸面,我怕拖累他伤心更是无脸见他,我成为不孝女,亲人难相聚,我们忧心度日,我父亲有权过正常人的生活,找个老伴互相照顾,有权处分他的个人财产,单位个人不能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律不就是因为弱势群体才得以完善吗?二.归还私有财产权《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的第五项职责: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没有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也没有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首先是被拆人的责任。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被告要裁决的是历史遗留问题,由被拆迁人归还占用多年的私有产权,并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使被拆迁人能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即解除租赁关系,原被拆迁人不成立,由承租人成为被拆迁人。被告没有完备这一法律程序,对我反映的事实不予理会,并作出不公正裁决。造成原告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现反映事实如下:我系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户主,户口上有我和妹妹父亲3人,现居住使用面积23.2㎡。从民国时我外祖父就世居在此,我们的原址是:两路口菜市场正街86-1号,户主:陈邦达(外公),是三层楼的私房一幢,使用面积120多平米,1977年拆迁时,我们搭篷近三年,1979年原拆原建搬迁到中山三路38号住房使用面积不足50平米的住房两套,当时的住房使用面积就没有还够。两路口房管所曾说在77年搬迁时就用了400元购买了我们的产权。众所周知,产权是85年后国家才开始明确的,当时400元只是拆迁过渡费。20**年《物权法》出台并修改了《房地区产管理法》,由传统的国家划拔的无偿无限期土地使用制度转变为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1952的产权证书上的产权房是没有时效的,现在不但没退还房租,原私有产权因拆迁就变成了用益物权,一位居民游来兵对原来的管理费变成了房租不服。多年一直拒付房租,而软弱朦懂其他居民看到别人交也就跟着交,我们也交纳涨至52.5元的月租直到这次拆迁,从未开过发票,由当地居民签字代收,有2006年发布的租赁证的交费记录上有代收人的签字为证。被告未按事实真相裁决安置,造就这带原私房的世代乡邻不等同的房产制度和安置赔偿。我也是从此拆迁中被逼得逐步学习了解到相关房地产的法规政策,否则还是不知。在国家相关部门都存依据备案,被告拿着政策和档案依据却叫我们找证据,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明白一个不变的准则:事实就是依据,法律就是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我们一样世代居住的邻居具有的权益我们应该同样具有。土地、建设、规划、派出所、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及《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会协助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指挥部经审查核实后在该出示证据时却不见踪影。他们揣着文件证据等着别人四处找政策和依据,非专业人士却被拒之法律政策门外,要得到合法权益就会付出沉痛的代价,而内部人士及有关系的就可以优先落实政策。把政策落实到每个百姓手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精神,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不正是国家工作人员要做的工作吗?1952年的产权证上是两层楼房,当时我外公的子女不多,后陆续共生有十名子女,所以1977年时已加修了一层楼。记得在1977年拆迁时,张榜公布了每家的房屋面积,我外公房屋最宽是127平方米,名字排在第一位,我没有街道的证明得不到法律援助,也没有足够的钱请律师,77年的拆迁档案及变更住址的材料只有寄予法院通过司法权力调查核实。我只有能力拿到1952年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我们是有产权的,有关系证明,证明我和祖上的血缘关系,证书上房屋占地面积是3,82平方丈,占有土地面积是3.853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产权证书就是依据,我们世代生活在这里客观事实,这些事实是不可捏造在国家部门可以得到证实的,要求按现行法律法规确认我们户口上三人杨富元、杨登艳、杨琳的私有产权,我们三人才是共同的产权户主。三.落实政策,还我合法权益。(供参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段: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37号文件 ,产权继承人不足面积按45个平米赔偿。《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按增长的房市价及滞纳金预算每人赔偿31.5万元,三人合计94.5万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拆除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第四十四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第二十六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求拆迁方赔偿人身侵害费及自行过渡费合计10万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拆迁方转移毁损我居住了30年的两代人的家产,造成发臭,变质,不能恢复原状,按每年1万元预算,要求拆迁方赔偿30万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年来造成我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人力才力遭受损失,要求赔偿近一年的误工费1.8万元。《民法通则》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恢复我名誉,消除恶劣影响,要求赔偿人身侵权费50万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房管所工作不作为,没有履行其拆迁法律义务,与我重新订立租赁关系,归还侵占我多年的产权,导致拆迁方错误把我变为裁决被申请人,第七分指挥部按被申请人进行错判,严重侵犯了我等的切身利益,要求被告赔偿包括30年房租及违约金在内的侵占财产损失费30万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现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要求被告合并赔偿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叁仟元整。四.法律不容伪证的沾污,要求严厉查处伪证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都是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提供的拆迁日记中有详细记录,其故意损害行为表现如下:1. 自拆迁这几月过程中,我一直书面反映我们是世居的私房,要求第七指挥部审查核实解决我们的历史遗留问题,既有国家部门的档案为凭,又有世代邻居作证,被告不尊重事实,故意不履行其职责,不归还我们私房产权,还按公房进行裁决。2. 拆迁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机构,却打着政府和谐拆迁的旗号,要我们履行强加的“土政策”,置政策民生不顾,一开始就要我们补9万元搬家,协商不成就动武,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六月四日提前拟定强拆通知书,威逼不成,就组织对我实行强拆。在强拆当天拆迁方还说我应该补钱,一直未拿出诚心解决安置工作。3. 20**年4月14日被告组织三方调解之前,拆迁方就人为堵塞我的厕所,污染居住环境三个月之久,乱拆乱卸,到处是断电线,人为制造安全隐患,20**年6月21日有一农妇在场地死亡。公安局作了现场勘察有备案记录,造成居民恐慌,侵害居民身心健康;还故意拖欠水费,使其自来水公司多次对我居民下达停水通知;20**年6月22日无故停气,还嫁祸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第二天打电话告之证实从未停过我们的气。在我递交的拆迁日记中有详细记录,并有堵塞厕所的现场视频。4. 强拆时依照《城市房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方对公证保全了的家当有意不分类保管,并转移毁损,造成发臭变质不能恢复原状。5.20**年6月18日拆迁方唯一一次安排我去看房子的这一个多小时中,在有拆迁施工人员在场的拆迁场地,我家的门锁被撬,无一财产损失,家被抄,拆迁方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置之不理。在我提供的日记中有详细记录,刑警队取过证,110市公安局已备过案。6. 拆迁方捏造事实经过,变本加厉,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记录依据,表现如下:1)编造20**年12月27日记录,说我对他们说了:我已离婚父母已离婚,我父亲随时要回来住。我至今未婚,亲生父母也不是离婚,是母亲过世,我也从未说过我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的话,只说过正因为我们家面积小两姐妹不能正常生活,尽不了孝照顾不到父亲,房子属于共有财产,我父亲妹妹都有权回来住,我反映的材料都可证实这点。2)编造我妹和姨在20**年2月12日到拆迁办说我父亲有精神病遗传。我父亲是一位当过铁道兵、开过多年火车、后从事工会后勤工作的共产党员,从未患有精神病遗传,拆迁方恶意诽谤,向法院捏造假证据。说我父亲从不管我们也是瞎编,父亲从来就关心我们,三天两头过来看我,20**年6月18日我家被抄、门锁被撬掉时,也是我父亲来修的锁。一直以来只有我们没能照顾好父亲,让他为我们担心,何来父亲不管我们之说!1977年时我家响应旧城改造,拆掉了我外公三层楼的私房搬至中山三路38号。我们当时人多房小条件差,我姐妹俩长期睡过路屋,1988年引起我青春期精神障碍,这21年来,我自食其力,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即使下岗也努力学习生存技能,从未吃过低保,遵纪守法,扶老携幼,乐于助人,而拆迁方却大作文章,居心叵测说我们有精神病遗传,公然叫我家人去给我开精神病证明,妄图剥夺限制我的民事权力,狼子野心,何其毒也!3)编造20**年3月4日我到拆迁办的事实,这也是证明拆迁方不顾民生政策叫我们补钱的奸商面目。4)在20**年4月14日调解记录的第一页说是由我一人参加不属实,我是委托了一位姓魏的男士随我一同参加。第二页,提到按等价交换原则结清差价,说我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这正是被告违反国家法律的证据,真正的被申请人两路口房管所却没参加却逍遥法外。五.对巴南区法院的判决书有异议。巴南区法院的判决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我并未上诉,为何在一审的判决就是驳回上诉。巴南区法院推诿不是属于受理范围,更没有作出必要的指导和释明,未经审查核实法律程序,其所做出的判决不能成为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巴南区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同时违反了20**年1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在巴南区法院受理过程中,我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写明“日记记录中身心侵害及暗箱操作的具体行为,因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的线索的,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调取77年拆除的原52年的产权房屋变更到现被拆迁房中山三路38号的证明,是属于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的线索的范围。巴南区法院没履行调取重要证据的职责,就凭空妄加判断变更后的住址与原来不是同一住房,不能作为驳回起诉令人信服的理由。经反复查阅我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中,原产权户主我外公与我母亲的关系证明,上面注有的地址是原产权书上的地址:菜市场86-1号。以及母亲与我的关系证明,上面详细注明了我出生登记时的原住址,就是原产权证的地址:菜市场86-1号,也注明曾变更过的地址:菜市场正街72号。在被告出示的我的户口页中,也能证明我是久居非迁入人口。这些公安局出示的证明已完全能证明原产权地址与现在的被拆迁地址是同一地址。20**年11月7日我又到两路口派出所复查到相关档案,取得了我们一家四口的户口登记证明作为新的证据。所以关系证明表明,现拆迁地中山三路38附3-202号共变更过四次,新的证据曾变更为中山三路42号,我系世居,不是迁居,与我出生登记的菜市场86-1号是同一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
十、五十
一、五十二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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