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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合同内容的争议。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经过变更,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王易于就何为合同实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订立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注意通过对书面合同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考察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的认定。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订立的争议问题
1、有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及成立与否提出不同于书面合同主张的。对此首先应针对书面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审查,并审查书面合同是否经过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成立条件的订立程序来确定合同的主体、内容及是否成立。当事人主张内容和书面合同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以有效成立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体、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审查合同履行
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关货物和款项交接中签署的送货收货凭单、收付款项条据凭证、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综合作出认定。
3、在订立合同的名义主体与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认知,结合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认定,不应简单以书面合同作出片面认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经过有效签署并成立,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审查不同文本合同内容上的关系以正确认定合同内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涵盖而导致后一合同对前一合同的变更,还是不同文本的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后一合同仅仅对前一合同作出补充而并非否定。
5、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形成对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对此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其对合同变更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合同订立后出现合同履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况下,应首先审查该情形是当事人违约所致,还是当事人以履行行为实际形成对合同变更的合意。
6、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内容与证明力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合同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易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中的认知、合同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效力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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