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公文文书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答辩状

01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房屋买卖答辩状]房屋买卖答辩状1 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阅读

无权代理答辩状

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狭义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

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

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

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

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

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

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

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

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点:其一是契约责任说。即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契约责任。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束。

(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然而,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产生之合同关系是以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并非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并不能自然发生合同关系,因此让其承担契约责任,显然有失牵强。

其二是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依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其与相对人间常有默示的担保契约,无权代理行为倘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基于默示的担保契约,须对相对人负责。

观点

该种观点被认为是纯属论者所拟制,无权代理人之责任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有担保契约为条件。且盖所谓担保,以主契约成立为前提,代理行为既不发生效力,则无担保其契约履行之可言。

(注: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

其三是侵权行为说。认为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为侵权行为,故无权代理人应负过失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所负责任并不以过失为条件,即或能证明其无故意、过失,亦应承担责任。

其四是无过失责任说。认为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系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属特别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结果责任。

(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赞同,也是本文所持观点。让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上的特别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王泽鉴教授在赞同该种观点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无权代理人所以要负无过失责任,应求助于担保责任之思想,即以他人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时,在相对人引起正当之信赖,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代理人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

(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无过失责任,从法律性质而言,应属法定担保责任。

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负责任之规定。

责任内容

无权代理人究竟应负何种责任?履行责任拟或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未予言明。依学者解释,有认为对两种责任可依相对人选择而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者,(注: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也有认为无权代理人只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注:王家福、谢怀试等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3页。

曹锦秋、房绍坤著:《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各国立法中也采取了此两种模式,即选择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于选择责任,如《日本民法典》第117条第1款规定:作为他人代理人缔结契约者,如不能证明其代理权,且得不到本人追认时,应依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类似规定。

关于赔偿责任,如《瑞士债务法》第39条规定: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认时,以代理人名义为行为者,对于契约失效而生之损害,如不能证明相对人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时,应负赔偿之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398条,台湾《民法典》第110条也采此模式。

无权代理答辩状

延伸阅读:

管辖异议答辩状管辖异议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下面就由范文小编来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范文! 管辖异议答辩状(1) 答 辩 人: 路,男,汉族,生于1978年,现住鹤壁市淇滨区,联系电话。 代理人:贾红营,河南XX律...

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1 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汉族,19年月日生,住所地:省市镇,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法定代表...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法律文书,在很多场合都要用到!大家了解答辩状吗?以下是FANWEN51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1) 吴XX离婚财产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吴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7,现住成都市武侯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电话:XX. 委托代理人:...

管辖权答辩状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管辖权答辩状范文三篇,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辖权答辩状(1) 答辩人:高xx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

买卖纠纷答辩状买卖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13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

被告答辩状会给原告吗被告答辩状会给原告吗【1】 1、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

房屋继承答辩状范例继承纠纷的案件一直都有。那么继承纠纷的答辩状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继承纠纷的答辩状范例,以供参考。 继承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