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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宋惠秀
何阿福
何小娟
20**年十月二日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2】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王基次子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 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 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
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年1月19日,王源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
20**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年7月14日,崔莲死亡。
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
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
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
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
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
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认为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诉争房产,并将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权人份额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日期:20**年 月 日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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